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的《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條第二項:「依前項請領國... - dofaq.co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的《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條第二項:「依前項請領國...

wikipedia - 14 Apr 2022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的《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條第二項:「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同條第三項:「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但此條文被爭議為侵犯人權時,司法院大法官於2005年6月10日以《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暫時處分六個月,以暫停捺指紋條款;司法院大法官並於同年9月28日做成《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認定捺指紋條款違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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