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中日和約》[註 1],又稱... - dofaq.co
中日和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中日和約》[註 1],又稱...

wikipedia - 05 Aug 2022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中日和約》[註 1],又稱《臺北和約》,為中華民國與日本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賓館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雙方承認: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已放棄自1941年12月9日以來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雙方表示將開始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儘速商訂兩國貿易、航業、漁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的條約或協定。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片面廢止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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